【以案释法】治安管理处罚篇(第54期)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也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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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警方发布)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乌海市公安局特推出线上普法栏目——《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下旬,某派出所破获一起电动自行车被盗案,后经深挖调查,发现嫌疑人家属有窝藏、转移赃物嫌疑。派出所遂依法将盗窃嫌疑人家属陆某(化姓)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陆某到案后,在证据面前,很快便交代了其帮助丈夫窝藏并转移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陆某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关于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规定。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是指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本行为的主体

本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二、关于“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赃”的理解

窝藏,是指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违法犯罪分子将赃物收留、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获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处所藏匿赃物。

(二)接受委托替违法犯罪分子保管赃物。

(三)为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藏赃物而对赃物采用拆卸、组装、改变颜色等方式进行加工。

(四)受违法犯罪分子赠予,无偿取得赃物。

(五)收取赃物作为抵押品,等等。

转移,是指将赃物从某一地点搬运、携带、邮寄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转移,也包括无偿转移。

代为销售,是指受违法犯罪分子委托,代其把赃物卖给他人的行为。既包括为他人推销、代销赃物,也包括介绍买卖赃物。代为销售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销售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赃物。

三、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 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

四、本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赃物的范围不同。本行为所称的赃物,既包括违法所得的赃物,也包括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赃物仅指犯罪所得的赃物,不包括违法所得的赃物。

(二)行为方式不同。本行为的行为方式中不包括收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收购。

(三)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本行为属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和后果较轻;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是情节、后果较为严重的才能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2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本案中,陆某在明知电动自行车为其丈夫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帮助窝藏并转移被盗电动自行车,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窝藏、转移赃物,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帮罪”是犯罪

“人情”守法律

做事论是非

心中有底线

来 源: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贺伟劲

校 对:赵 阳

审 核:李 磊 关静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