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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私权,一般而言,在法律的框架中,授予许可或拒绝许可都是版权人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但是,行使版权如果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界限,或者以不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版权,就有可能构成版权滥用。
当前,版权滥用的表现有很多种,如利用版权限制被许可人开发竞争性产品、超出版权保护期限行使权利、滥用诉权、不正当行使版权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有损公共政策的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等。其中,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即打着版权保护的名头,实则借诉讼非法牟利的“钓鱼式维权”,是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
之所以要防止版权滥用,一是基于“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二是基于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明确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为一项在一定期限内具有垄断性的权利,对版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心血,促进更多创意的涌动,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滥用,成为暴利生意。版权滥用既扭曲了原创者的分享精神,也不符合相关立法的初衷。
防止版权滥用,关键是寻求版权保护与作品利用之间的平衡,处理好保护、创造和应用的关系,构建一个健康的版权交易保护市场。除了更加清晰完善的规则,更需要全社会形成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念。
(《学习时报》8.31 梁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