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相关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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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流程和材料清单根据《3号指引》及《材料清单》执行。本文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常见问题分析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究竟需要多大范围的投资者同意?

根据《3号指引》第四条中“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的规定,变更管理人的内部决策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方可有效作出。实践中,如果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决策同意比例低于三分之二,或者约定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更换管理人,虽然协会规则为自律规则,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至少须经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另外,如果管理人变更涉及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根据《3号指引》第六条的要求,应当向协会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鉴于大部分工商登记机构在变更合伙人信息时,是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文件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仍然无法顺利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

2、部分投资人因不同意或无法联系上而未参与签署新基金合同是否影响效力?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是什么?如何设定保障机制?

在符合第1个问题中的决策要求的前提下,部分投资人因不同意或无法联系上而未参与签署新基金合同,不影响变更的进行。

但是,根据《3号指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已完成管理人变更程序,但仍有少数投资者未与新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的,新管理人应当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少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权益不因管理人变更受到影响。新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持续做好基金合同签署工作,并及时向协会提交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是在未经所有投资人同意即可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下,避免对有不同意见或未能发表意见的投资人权益的损害,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体现。少数投资者权益中最主要的权益包括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基金份额处分权等,新管理人应从公平对待的原则出发,合理设定保护机制。此外,针对无法联系上的投资者,从最佳实践角度,还建议基金新管理人应在基金法律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后续与该等投资者尝试取得联系所采用的程序;该等投资人应分配的基金财产的保管机制;在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的程序等。

3、基金托管人如何对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规定发表意见?托管人发表意见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3号指引》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基金托管人需要对私募基金新管理人是否符合《3号指引》第五条1的要求发表意见。因此,基金托管人需要对新管理人的持续展业能力、合规性、既有管理基金情况及专业化运营情况发表正式意见(协会要求托管人发表的意见须加盖托管人签章)。实践中,在变更管理人时,新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沟通,按照托管人出具意见的风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托管人亦有可能主动要求对新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之后再发表意见。在托管人尽调的过程中,亦可能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

4、在协会系统上变更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原管理人和新管理人均进行操作?原管理人单方拒绝或无法操作,变更陷入僵局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变更管理人的操作流程:

(1)原管理人在Ambers系统的“重大变更及清算”备案项下提交“管理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2)新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点击“接收”;

(3)由协会审核提交材料。

可见,变更管理人的过程,需要原管理人和新管理人均参与操作。实践中,在《3号指引》之前,如原管理人未就变更事宜与基金及新管理人达成一致或原基金管理人无法参与变更操作,变更可能将陷入僵局。《3号指引》第八条2和第十二条3为解决原管理人拒绝或无法操作导致的僵局提供了部分解决方案,即在满足条件时,可以由新管理人单方发起操作。

5、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协会认可的可以阻挡变更的理由有哪些?

如前所述,《3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了原管理人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新管理人可以单方发起变更操作。但该第十二条也为原管理人设置了救济方式,即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不同意变更的说明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的材料。 据此,我们理解,在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合规决策通过管理人变更事项,并按协会要求备齐材料后,如果原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发起变更操作,原管理人应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其正在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否则,新管理人单方提交的管理人变更申请将进行。如果新管理人单方提交管理人变更申请后,原管理人提交的不同意变更的说明材料所主张的是除诉讼主张权利以外的理由,一般将不被协会认可,不会影响管理人变更程序的进行。

6、原管理人失联情况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变更程序?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当协会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各种形式均无法与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将以公告形式通知管理人。

其次,被公告通知的管理人在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即认定该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

最后,如一个月公示期满,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如原管理人因失联而被注销后,新管理人可以依据《3号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单方向协会发起变更登记。

7、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按流程都能变更新管理人吗?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及《3号指引》中前述提到的规定,对管理人失联情况下的处理已经约定明确,但不意味着只要是管理人失联,就能按照流程变更新管理人。新管理人在向协会提交变更手续前,仍应检查是否存在《3号指引》第十五条4规定的协会不予办理变更管理人手续的情形以及第十六条5中规定的终止办理、退回材料及需要协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核查、研判的情形。